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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772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2日;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左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娄某某、姜某某、仇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1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京旺家园西侧长建驾校北门路上,驾驶黑色奥迪汽车故意与被害人刘某甲(男,36岁,河北省人)驾驶的黑色捷达汽车(车牌京N7****)相撞制造交通事故意欲敲诈勒索,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娄某某、仇某某持械殴打被害人刘某甲,致使刘某甲头皮创口3处,累计长11.3cm,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检验、搜查、扣押、辨认笔录:刘某甲、左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6.随案移送: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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