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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栋**镇**街**组**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上午,彭某某因与被告人张某某及母亲批发生姜而发生口角。当天张某某回到家后,其母告知张某某彭某某在农贸市场辱骂其和家人,被告人张某某就到栋川镇菜市场质问彭某某,质问中与彭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彭某某受伤。经鉴定,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吕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家裕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姚某某栋**镇**街**组**号,联系电话:1598722****;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_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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