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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2008年1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5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余刑一年四个月零十九天以及并处的罚金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出狱后不久,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侯某某之妻魏某某,于2019年8、9月份,魏某某主动到兰陵县张某某家中居住。2020年春天,魏某某对张某某如实叙说了自己的家庭婚姻情况后,张某某将魏某某撵回江苏老家,几天后魏某某与其四岁女儿侯某甲一起再次来到张某某家中居住。2020年4月21日9时许,被害人侯某某来到兰陵县**镇**村找其妻魏某某时,被张某某两次殴打致伤,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侦查卷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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