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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用)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务农,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办事处**村,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因怀疑妻子包某甲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张某某持刀将包某甲面部、右手腕割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包某甲右手腕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包某乙、李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包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通话录音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且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宁旗

检察官助理:陆璐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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