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在******张某乙家中做客喝酒,席间张某甲的言语刺激了被告人张某某,当晚被告人张某某欲报复张某甲,遂持水果刀将张某甲的胸口和肩膀等处刺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汉川市********,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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