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7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11号Q房网公司因与前妻梁某某商谈离婚事宜发生纠纷,被梁某某同事、被害人孙某某等人劝阻至公司门口,后张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孙某某腰部刺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左侧胸壁穿透创、血气胸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现场群众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同年4月3日,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介绍对象为由,将自己使用的微信账号推送给被害人王某甲,冒充女性骗取王某甲的信任,进而与其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陆续编造借钱买东西、吃饭、需要路费等事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共计15000余元。同年7月4日,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分别代为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人民币25000元、10000元,王某甲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雅晴

检察官助理  毛若帆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