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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河北省遵化市****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1月2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岳父何某某家为其岳父办理丧事期间,与妻子何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喷向屋内物品及何某某、李某某等人身上,并点燃汽油,造成何某某家屋内着火,何某某等人身上着火,何某某等人逃到院内后,被告人张某某又持木棍对何某某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造成何某某受伤。经鉴定,何某某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临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放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玉

检察官助理:闫国威

2020年8月31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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