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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乡**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甲入住到本区滠口街阳逻湾小区8栋1单元1602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对居住的楼层水压小且发生过火灾的问题表示不满,就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拨打市长热线电话,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此被告人张某甲产生报复之心。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洗澡时发现水压很小,便打电话给物业公司,未得到解决后,遂产生放火意图。次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持泡沫、纸盒等易燃物品先后窜至其居住的8栋1单元203室和403室门口,用点燃的烟头引燃了这两户人家门口的雨伞、纸盒等易燃物,致203室和403室发生大火,后由于消防队及时扑救,才将大火扑灭。火灾造成203室和403室业主家的电动车、防盗门被烧毁。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479元。

案发当晚,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近亲属主动赔偿403室被害人陈某甲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烧毁的电动车、防盗门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被烧电动车发票、收条、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张某乙、陈某乙、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8.放火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海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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