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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24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度市**镇**村**号。2006年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平度市**镇**村的陶某某因谈恋爱产生经济纠纷。2017年12月23日晚,张某某驾车来到陶某某家要求还钱,因未找到陶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陶某某的衣服,大火将陶某某家的房顶、门窗等物品烧毁,损失价值人民币9305元。后消防人员赶到将大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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