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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县**镇**楼**村**楼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本院以涉嫌放火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店主鄂某某纠葛,在其打工的本区**路**号上海********内,用刀将该店内的沙发割破,并用酒精将店内的按摩床点燃,因见火势渐大,遂自行将火扑灭。经鉴定:损坏的按摩沙发椅及按摩床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226元。

2019年11月28日9时33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放火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鄂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放火烧毁其店内按摩床的事实。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放火烧毁养生生活馆内按摩床,后报警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及视听资料、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案发地上海*******生活馆的现场情况及物损认定价格。

5.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案发经过表格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

7.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鄂某某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纠葛在养生生活馆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月强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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