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戊的妻子陈某某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4月,陈某某向张某某表示要中断关系,张某某不同意并怀疑陈某某喜欢上了别的男人。2019年5月6日晚上22时许,张某某为了发泄情绪及报复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一小瓶柴油来到桂阳县**镇**村黎某戊家,黎某戊家位于村中间周围都是住户,一楼是黎某戊的父母在居住。张某某通过破窗的方式进入黎某戊家二楼房间,先将主卧室床头柜内的1700元现金盗走,又用柴油点燃了主卧床尾部位、次卧床尾部位及二楼客厅的沙发后逃走。后住在一楼的黎某戊父亲起床发现起火,叫来村民将火扑灭。经认定,黎某戊家被烧毁的电暖桌、电视机等家电家具共计价值人民币10170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2日,张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黎某戊、陈某某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记录、价格认定书、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黎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床单中柴油成分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人员密集的村中间房屋内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非法入户盗窃现金1700元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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