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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99********,满族,初中文化系新宾满族自治县**宾馆经营者,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单元**室。2019年3月9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不满其父母因自家“**宾馆”经营问题,于2019年3月8日13时许驾驶车牌号辽A**轿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汽油的塑料桶来到“**宾馆”,在宾馆一楼吧台前将汽油桶点燃抛在地上,又将宾馆玻璃砸碎后离开现场,火势蔓延致宾馆服务员被害人王某某(女,卒年46岁)死亡,客人赵某某、黄某某在逃离过程中受伤,宾馆内沙发茶台、墙板等被烧毁。经鉴定:通过尸体检验见尸表散在大面积烧伤,右眼睑可见出血点,双肺间隙可见出血点,于气管及食管内检出黑色碳末附着,理化检验于其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1.3%,分析死者王某某为烧死;赵某某左手、右前臂、右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黄某某左手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评估:“**宾馆”的沙发茶台(六件)、墙板、棚板、宾馆房门、宾馆大门、透明玻璃受损失,总价格为23039.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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