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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男女朋友关系,该二人共同居住在张某乙前夫单某某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福全村磨坊屯59号的房屋。二人因感情纠纷,张某乙离家前往普兰店打工,并将张某甲的联系方式拉黑。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扬言要烧毁二人同居的房屋。当日下午,张某甲前往普兰店寻找张某乙未果后,于19时许时许返回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该房屋西屋卧室床上点燃手纸及衣物后离开案发现场,致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福全村磨坊屯59号的房屋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房产执照、损失明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火灾案件移交函、火灾调查档案、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某某某、王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某某、张某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梅楠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07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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