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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聊城市莘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许某某(已判决)处收买30余张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通过快递非法提供给其上家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陈某某、沈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元华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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