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5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住东莞市**镇**村**路**公寓**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东莞市寮步镇**村**路**公寓**房内,创建了一个名为“安卓手机远控技术交流群”的QQ群,并在该群上发布可以销售“SpyNote”软件通告(经鉴定,该软件可以远程获取受害者手机内通讯录、相册等个人信息)。张某某以每套软件4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共向六名购买者销售了七套该软件,非法获利83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3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村**路**公寓**房内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电脑等赃物,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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