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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2年4月9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于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晚,陈某某(已判决)到贵州省盘州市**镇**小区将毕某某停放的一辆贵B****号哈佛越野车盗走。2019年7月10日晚20时许,在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白龙洞村,被告人张某某以46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处购得该车。经鉴定,该辆哈佛越野车被盗时价值3335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于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仙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1597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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