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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镇**村**号。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蒙阴县王庄等集市上多次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野生斑鸠共计161只,后以12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高某某又将上述斑鸠卖至许孝春(以上二人已判刑)在沂南县**镇**村经营的“某某大酒店”内加工后供食客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阴县**镇**村**号,电话1865396****。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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