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8月19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从58同城二手车交易网看到白色 CRV汽车(价值人民币185000元)的照片后,添加对方(身份未查明)的微信,后通过微信联系,当日给对方微信转账1200元的定金。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对方谈好该车交易价格人民币60000元,通过无卡存款给对方工商银行卡号存款60000元,后根据对方指示到清苑区人民医院停车场找到该车,并将该车开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盗车辆信息、张某某收购的汽车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照片一张;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照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总价值人民币18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凡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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