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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现租住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23日在昆山市夏驾园华园西门附近被昆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9年12月24日临时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渑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渑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上线“韦某某”、“陈某某”、“福建姓郭男子”让其办理银行卡是为了收取、转移赃款,为获取办卡好处费及盗取银行卡中的赃款,按照上线的要求(一类储蓄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开通U盾、办卡人身份证复印件)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对方办理银行卡,并积极寻找赵某甲、赵某乙、徐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尚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银行卡,赵某甲等人又通过朋友、亲属等人为张某某办理银行卡共三十余张,张某某收到银行卡后交予上线。一段时间后,张某某在查知卡中有余额后,让赵某甲、王某某、陈某甲、尚某某、高某某等人把所办银行卡挂失补卡,取出银行卡中的钱与张某某平分,部分银行卡挂失补卡后继续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9年11月25日,张某甲(灵宝市伊庄镇人)在渑池县打工期间,在珍爱网注册会员后,被他人推荐进入网站美高娱乐城投资赚钱,张某甲多次投资转款共340100元,2019年12月1日该网站系统崩溃,除首次提现1751元外,张某甲共被诈骗338349元。被骗钱款全部转入了赵某甲农行62305204001********账户,其中328804.68元被上线犯罪嫌疑人转走。

2、2018年9月28日,新疆奎屯市居民薛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39000元,其中被骗的10000元转入张某某工行6212261102048473808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3、2019年9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居民高某甲在手机“平安E贷”APP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15000元,被骗钱款全部转入张某某工行62122611020********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4、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萍乡市居民汤某某在手机“新一借”APP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8000元,其中被骗的2000元转入张某某工行62122611020********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5、2019年9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居民汪某某在手机“平安E贷”APP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10000元,其中被骗的8000元转入张某某工行62122611020********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6、2018年12月5日,山东省淄博市居民张某乙接到冒充交通银行客服的诈骗分子电话,以在网上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张某乙银行储蓄卡卡号和短信验证码,将张某乙储蓄卡中的91100元全部转入张某某的农行62305204001********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7、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曾某某(湖南省平江县人)在深圳市龙岗区打工期间,误信百度上的兼职刷单广告,在诈骗分子提供的链接上购物刷单被诈骗15995元,其中被骗的4000元转入张某丙(赵某甲女友)农行62284104045********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8、2019年9月20日,山东省滨海市居民冯某某被诈骗分子以在网上办理贷款需交保证金为由骗取52000元,其中被骗的7000元冯某某以现金存入张某丙的农行62284104045********账户中。

9、2019年9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居民孟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8400元,其中被骗的2000元转入张某丙农行62284104045********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10、2019年9月20日,广州市增城区居民张某丁在手机“新一借”APP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做流水为由骗取45000元,其中被骗的15000元转入张某丙农行62284104045********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11、2019年9月20日,洛阳市新安县居民李某某通过手机某平台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骗取66596元,其中被骗的29633元转入张某丙农行62284104045********账户,被骗的12321元转入赵某甲建行62170020000********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12、2019年11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居民张某戊在QQ上被冒充其儿子的诈骗分子,以急需缴纳清华大学培训课学费为由骗取36000元。被骗钱款全部转入李某甲(赵某乙母亲)工行62155811020********账户后被上线嫌疑人转走。

13、2019年6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居民袁某某登陆www.5868578.com网址,购买“重庆时时彩”彩票,投入资金一天后网页无法打开,袁某某被诈骗491250元。其中被骗的400050转入了徐某某建设银行62170037601********账户,有200000元跨行转出到赵某丙账户。2019年6月26日,徐某某到银行将自己邮寄给张某某的建行卡(卡号62170037601********)挂失,将卡内的200000元取出,张某某知道后让徐某某分给其20000元。

二、盗窃罪

  1、2019年12月1日,赵某甲到银行将自己的农行卡(卡号62305204001********)挂失,将卡内的9544元(被害人张某甲被骗钱款)取出,分给张某某6300元。

2、2019年10月2日,南京市秦淮区居民范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提升额度为由骗取48000元,其中被骗的9000元转入赵某甲农行62305204001********账户。2019年10月7日,赵某甲到银行将该卡挂失补办,并将卡中剩余的9076元取出,分给张某某5000元。

3、赵某乙通过张某某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有人会往卡里打钱,可以把银行卡挂失取钱”后,为了挂失卡取钱,赵某乙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3张银行卡,又让其妻子孙某某、其母亲李某甲共办理了5张银行卡。后赵某乙将这8张银行卡挂失补办,取出卡内现金89700元,分给张某某10000元。

4、2019年12月10,王某某到银行将自己邮寄给张某某的建行卡(卡号62133613599********)挂失,将卡内的6775.88元取出,分给张某某3500元。

5、2019年11月6日,尚某某到银行将自己交给张某某的建行卡(卡号62122611020********)挂失,将卡内的56447.5元取出,分给张某某30000元。

6、2019年12月3日,陈某甲到银行将自己邮寄给张某某的工行卡(卡号62172318030********)挂失,将卡内的20899元转出。

7、2019年8月,陈某甲又介绍张某己给张某某办卡,2019年12月3日,陈某甲伙同张某己将张某己的工行卡(卡号62172318030********)挂失,将卡内的12544.5元通过ATM取现。陈某甲连同自己和张某己挂失取现的钱一共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18000元。

8、2019年8月,陈某甲又介绍刘某某给张某某办卡,2019年11月3日,陈某甲伙同刘某某将刘某某的工行卡(卡号62155818030********)挂失,将卡内的50000元通过财付通提现,陈某甲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2.证人张某丙、孙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张某甲等的陈述;4.同案犯赵某甲、徐某某、陈某甲等的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办理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协助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不属于自己所有或占有的存款,伙同他人采用挂失、换卡的手段,掌握银行存款的支配权,进而秘密取走他人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玉敏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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