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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南区**楼**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2020年初,余某某、章某某、莫某某、颜某某等人(均未满十六周岁)在钦州城区疯狂盗窃电动车及摩托车,得手后为尽快获利,便想办法尽快销赃。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两人为赚取差价,在明知余某某、章某某、莫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颜某某、黎某某等人通过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和摩托车的情况下、还积极帮助找寻买家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帮助销售被盗的电动车和摩托车共8辆,经钦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8辆车价格是15017元,被告人何某某参与帮助销售被盗的电动车共6辆,经钦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6辆电动车价格是7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论笔录及指认现场图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明知他人所盗的电动车和摩托车,还帮助销售并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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