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街**号**号店(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街**号)。2019年2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谭某某(已判决)出售的车辆是赃物的情况下,于本区**镇**村**街**号**号其经营的店铺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谭某某购买盗窃得来的白色重骑牌女装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4元)、红色珠江牌二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5元)。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已判决)出售的车辆是赃物的情况下,于上址店铺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陈某某购买盗窃得来的雅迪电动车1辆及定位终端(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142元),后转卖他人谋利。
2019年2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涉案电动车均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同案人判决书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蒋某某、洪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 广州市南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038****。
2、本案诉讼卷宗共十册。
3、量刑建议书。
4、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电动车、摩托车一批、VIVO 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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