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高某(在逃)开一辆深绿色轿车到被告人张某某家里找张某某,让其将帮忙将原油装车,高某承诺装一车原油给张某某200元钱,张某某同意了。高某开车拉着张某某到安达市万宝山镇福民村荣家屯东南位置,途中高某交给张某某一部对讲机。到现场以后张某某与三名男子(在逃)一起往一辆牌照为黑A*****号欧曼牌货车上装原油,货车上有司机徐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大约晚上6时许,高某通过对讲机告诉张某某油田保卫来了,让张某某赶紧逃跑。张某某上了徐某某的货车告诉徐某某车上装的是原油,让徐某某开车逃跑,徐某某开车行驶约1500米左右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货车上装运原油11.25吨,现场遗留原油10.12吨,共计21.37吨,价值人民币686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受案回执、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在逃说明、户籍信息、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回收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原油为犯罪所得还进行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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