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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及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牟取利益,明知黄某甲诱、黄某乙、黄某甲优(均另案处理)所卖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第一次收购铝芯电缆线5捆400斤左右,每斤2.7元,支付现金1000多元;第二次收购铜芯电缆线3捆300斤左右,每斤4元,支付现金1000多元;第三次收购铝芯电缆线5捆400斤左右,每斤2.7元,支付现金1000多元,共计支付人民币3000多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电缆线价格认定结论为:被盗的10捆铝芯电缆线和3捆铜芯电缆线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3225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尤某某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收据、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诱、黄某乙、黄某甲优、陈某某、高某某、张长青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电缆线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32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枫

书记员:余本兴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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