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5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19年9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凌晨,李某某、邹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在**便利店、硚口区硚口路**公馆**楼**号**超市内盗窃现金及香烟,后在本市江岸区**路**号烟酒副食店内将盗窃所得的二十二条香烟和八盒香烟以人民币419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张某某。经鉴定,上述赃物香烟共价值人民币5418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向陈某乙、肖某某分别退赔人民币2000元、4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2.证人李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肖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烟草物流送货清单、卷烟价值的认定、收条、谅解书;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便利店被盗视频、收赃过程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7253****)。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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