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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路街道**号,现住山东省莒南县**路。2020年4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沂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6月期间,经营废品收购点的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所收购的移动公司2G馈线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先后四次收购艾**(已判刑)盗窃所得的移动公司2G馈线,经沂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所收购的馈线价值7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检查笔录;书证;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南县莒南县城公园路,联系电话:1595392****。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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