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2017年11月13日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被理县交警队罚款2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9日、3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被盗汽车的情况下,更换车辆点火开关、门锁,并将其所有的川A*****号号牌悬挂于被盗车辆上,粘贴发动机号、车架号后,将该车开往阿坝州阿坝县。途经理县古尔沟镇时,被公安民警挡获。经认定,被盗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45955.68元。
2、2018年6月,熊某某、刘某某(均已判)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联系购买被盗车辆。2018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 某某伙同刘某某来到成都市三环路交大立交桥附近,由刘某某将被盗的车牌号为川A*****号白色“尼桑奇骏”牌越野车开走。后二人将该车交付给熊某某。熊某某接车后将川A*****号牌悬挂在被盗车上,并将该车藏匿于大邑县晋原镇力扬时代小区负二楼停车场。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78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盗窃车辆而予以转移、介绍买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钟敏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扣押物品详见卷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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