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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县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5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住山西省柳林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0月15日被勉县公安局决定形式拘留(在逃),于2020年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同日被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于2020年10月29日被带回勉县看守所羁押,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了董某某,董某某告知张某某可以做银行流水“走账”的事,每转账10000元可获取10元佣金,张某某同意后就按照董某某的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董某某。董某某要求张某某在每次有资金进账时按照要求转账给董某某提供的其他账户内,张某某虽对资金来源表示怀疑,明知可能是违法所得,经董某某劝说后仍按照董某某的指示将到账资金转账给他人,并按每转账10000元收取10元好处费。2020年6月底,张某某先后联系冯某甲(已判决)、冯某乙(另案处理),将二人发展成自己下线成员一起参与“走账洗钱”,让冯某甲、冯某乙先在各大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绑定手机银行后将银行卡交给张某某。冯某甲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绑定自己的手机号码办理了中信银行账户62177355********等三张银行卡交给张某某用于转账。张某某遂将冯某甲、冯某乙的银行卡账户提供给董某某,按照董某某的指示,在每次资金进账时,通知冯某甲等人按照指示将进账资金转账到指定的他人账户,张某某按照每转账10000元支付10元佣金的标准向冯某甲、冯某乙支付好处费。

2020年7月5日,被害人吴某某的微信(账户jiayu****,昵称萌、**)收到到微信朋友(账户ddc1593447****,昵称信念***)发送的一个兼职刷单图片和一个二维码图片。吴某某微信识别二维码图片后是一个微信号码(账户bd7d7w5i****,昵称快乐、在明天),就添加对方为好友,对方将吴某某拉入了一个微信群。吴某某在微信群内按照推荐下载安装了一款名为“洽洽”的APP,打开是一个博彩网站。吴某某注册了一个账户后,绑定了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9160********,按照推荐添加了洽洽好友(昵称王牌导师阿海),“王牌导师阿海”让吴某某先陆续充值数百元,指导吴某某在三分开彩中押大小下注,不久吴某某就挣了1000余元。“王牌导师阿海”让吴某某先提现1000元,并收取了吴某某335元佣金。吴某某在“王牌导师阿海”指导下,增加了在“恰恰”网站的充值和投注,之后连续几天,被害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至7月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9160********的银行账户共向冯某甲中信银行62177355********银行账户转账97500元。冯某甲于2020年7月7日至7月8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吴某某转入自己中信银行账户的47500元再转账给冯某丙等人,但向张某某谎称自己并未收到吴某某于2020年7月8日的一笔50000元转账,而是将这笔50000元款项通过手机银行转入自己另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并于2020年7月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唐槐路支行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式将其中的49900元钱取现,与冯某乙、候某某分赃后挥霍。

因“洽洽”平台账户显示一直亏损,吴某某就想将账户提现,发现无法提现,发觉自己被骗后于2020年7月10日到勉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冯某甲、冯某乙、候某某的供述、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提供自己和冯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号,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予以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97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雅雯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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