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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张某某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家住XX镇XX路XXX村X号XX室。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因患有严重疾病,经金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金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官某某(已判决)的电话后,驾驶一辆白色江铃El00牌新能源四轮电动轿车来到金溪血站旁接官某某到秀谷镇月石路的启明星幼儿园。到了幼儿园后,张某某看到路边有一堆崭新的电动车电瓶,意识到这些电瓶是官某某犯罪所得,但仍帮助官某某将该十组电动车电瓶运送至东乡区,得到300元钱运费和10元钱早餐费就独自开车返回金溪。

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官某某的电话后,驾驶江铃牌电动轿车到金某某人民医院的公交站台接官某某到玉虹国际小区处,张某某看到电瓶放置在花圃旁边的非机动车道上,总共有八组。由于此次偷来的电瓶较大,张某某的电动汽车只能装下七组,官某某就将一组电瓶放在原位,然后张某某帮助官某某将这七组电瓶运送至东乡,在东乡放下电瓶后,张某某一个人先回到金某某。官某某当天回到金某某后拿了150元现金给张某某。

经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十八组未开封电动车用的电瓶进行市场价格鉴定,涉案电瓶的鉴定价格为118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洪某某、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检查、辨认笔录;

5.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涉案电动车电瓶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118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XX镇XX路XXX村X号XX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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