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9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2012年11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1年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庄某某(已判刑)和匡某某(已判刑)预谋,以庄某某注册的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别人签订合同,以先付给对方部分货款的形式诈骗他人电缆。后庄某某、匡某某通过王某某(已判刑)联系代某某,承诺货到先付30%的货款,余款30日结算。2012年4月18日,代某某将3000米电缆运到庄某某、匡某某临时租赁的办公地点。庄某某以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订电缆供需协议,采取收货不付款的方式从代某某处骗取电缆3000米。
2012年4月20日,尹某某(已判刑)、庄某某将该批电缆拉到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村南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该批电缆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介绍胶州市**有限公司的崔某某以23.57万元的低价予以收购,并从中获取提成费3.1万元。崔某某又介绍臧某某收购了该批电缆,并从中获利0.73万元。经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该批电缆价值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公安行政罚款通知书、求购证明、供需协议、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臧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收到条复印件、出库单复印件、产品质量证书复印件等;2.证人薛某某、刘某某、崔某某、臧某某、尹某某、庄某某、匡某某、王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介绍收购,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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