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1月1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01)仙刑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2)仙刑初字第8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凌晨,同案犯范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刑)窜至仙游县**镇**村**号郑某某老房子内,将老房子内共计6幅字画和2个铜质烛台盗走。当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在**镇**村**路**号同案犯朱某某、范某某的出租房内,在明知物品系赃物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将盗窃得来的6幅字画和2个铜质烛台予以收购。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张某某离开出租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幅字画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2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范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数额为人民币3429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2020年12月11日
附:
(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二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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