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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19〕8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5********,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11月至2013年9月任高邮市**局原**水务站**,2013年9月至今为高邮市**局**水务站**,住高邮市**区**期**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高邮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孙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原**水务站**、**水务站**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偷盖鉴章、擅自开具支票等手段,挪用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174万元用于炒股或者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等用途,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65万元用于炒股。从2011年12月29日起,被告人张某某陆续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

2.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0万元归其个人使用。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陆续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

3.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65万元归其个人使用,其中有51.5万元被其用于炒股。从2015年9月9日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陆续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

4.2017年10月12日、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挪用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25万元归其个人使用。除其中1万元在三个月以内归还外,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归还余款24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高邮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记账凭证、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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