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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原中共党员,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226211965********,初中文化程度,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镇**村**号。2004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武都区琵琶镇鸡公眼村党支部书记,2019年12月10日被中共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镇委会免职,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武都区琵琶镇鸡公眼村村级扶贫互助社理事长,2020年6月4日被武都区纪委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由武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8日,武都区扶贫办为有效缓解武都区贫困农民生产发展中所需资金短缺问题,批准同意成立了武都区琵琶镇鸡公眼村村级扶贫互助社,并由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某某任理事长,村主任罗某某任会计,副主任张某甲任出纳,2017年7月18日武都区民政局同意鸡公眼村互助社登记注册,法人为张某某,2018年5月25日该扶贫互助社被武都区民政局注销。2014年8月武都区财政局向武都区琵琶镇人民政府下拨鸡公眼村扶贫互助资金20万元,2015年6月12日,武都区琵琶镇人民政府通过惠农专户将20万元扶贫互助资金拨付至鸡公眼村账号为5735201220********的村委公存账户,用于支持鸡公眼村互助社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张某某不让罗某某和张某甲参与合作社具体事务,由其一人全权管理。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五次以转账方式将17万元扶贫互助资金转入本人和其女张某乙个人银行账户,其中13.7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和张某乙学费,0.1万元用于缴纳其入股扶贫互助社的互助金,2万元借给其女婿高某某使用,1.15万元因被告人张某某害怕其占用互助资金一事败露,用于2016年4月25日以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29名群众名义补交入股扶贫互助社的互助金,企图蒙混过关,2017年、2019年琵琶镇政府两次进行催收,被告人张某某拒不归还。案发后,涉案款17万元已全部由张某某妻子张某戌上缴武都区纪委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武都区琵琶镇鸡公眼村村级扶贫互助社的扶贫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双锁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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