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87********,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案发前系武汉市江汉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任淑萍,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市**培训学校担任**期间,收取多名学生家长的择校费300000元和课时费296740元,共计人民币596740元,未上交公司而用于赌博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归还公司人民币164000元。
接证人魏某某的报案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19年8月7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魏某某、鲁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银行卡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某出具给证人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收据、辅导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和证人田某某等6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张某某和武汉市**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武汉市**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办学许可证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被告人张某某网络赌博手机截图;被告人张某某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明细;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17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立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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