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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张某甲的身份信息入职武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住所:**号)担任销售员,主要负责药品销售、收取货款等事宜。2004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收取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镇卫生院、蕲春县**卫生院及蕲春县卫生院保质金及药品、器械款项共计人民币138873元挪用后逃匿,超过三个月未上交公司。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证明、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协议书、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员工登记表、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明细、销售单、欠款单、银行卡业务回单、收条、退货货款凭证、冲红单、货款往来来询证函、信件、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武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至今仍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君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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