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新疆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科长,现为博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博乐市某派出所,住博乐市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新疆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科长职务时,先后将新疆天业有限公司、天辰化工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支付的货款200余万元私自挪用,用于投资经营博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7月,新疆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雷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挪用资金的行为后,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3日,经新疆兴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核算被告人张某某挪用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数额为20667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某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066756.8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慧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博乐市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2.公安卷2卷、检察卷1卷、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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