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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陵市城区**排**号,现住乐陵市**路**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在工作期间利用管理嘉诚公司资金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嘉诚公司1800017元用于偿还其儿子张某甲的债务。其中,张某某在2018年5月31日归还嘉诚公司5001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嘉诚公司用于偿还欠款329998元,并于2019年年底再次偿还嘉诚公司2万元,尚有1400002元未予归还。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办案民警告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的财务副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路**号楼**单元**楼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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