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户籍地安阳市殷某某中州路*号,住安阳市文峰区456号院*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该公司工作人员,挪用该公司资金80万元借贷给张某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营业执照、企业档案资料;3.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等资料;4.证人张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祁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6.物证鉴定报告;7.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2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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