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挪用公款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原青岛****有限公司综合部财务审计主管,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青岛市崂山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青岛****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综合部财务审计主管期间,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利用受委派负责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产业基金合伙企业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编造虚假支出事由、伪造审批、审核签字之手段,先后将青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人民币共计16万元、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2万元转至其个人帐户,用于购买股票、期货交易,案发前赃款全部归还。

2016年9月22日青岛****有限公司发现张某甲12万元问题后,该交待了挪用公款28万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记账凭证、备用金使用申请表、对公账户对账单、借记通知、帐户信息、公司企业登记、任职情况、岗位职责说明、劳动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赔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昝立群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