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9301972********,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任黄骅市**局**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黄骅市**小区**栋**单**室。因涉嫌违纪违法,经黄骅市监察委员会决定,2020年6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2020年7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风险抵押金银行账户存续期间进行放贷获利与投资获益
2007年10月,黄骅市**局(以下简称:黄骅市**局)按照河北省和沧州市相关文件以及《黄骅市**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方案》(黄政字〔2006〕49号)的要求,开始向全市涉危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并负责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黄骅市**局先后在本地中国银行、农商银行、沧州银行、河北银行开设了“黄骅市**局风险抵押金管理办公室”账户,用于专门存放收取的风险抵押金,按要求对该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1、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接手了风险抵押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后,认为该项资金长期不动,且无相关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便产生了利用风险抵押金个人谋利的想法。2010年下半年,张某某对其丈夫潘某某谎称亲戚朋友的一些资金由其保管,并且自己家中还有一部分存款,如此闲置不如对外放贷获利,并让潘某某负责找人联系对外放贷事宜。为此,潘某某请托黄骅市农行信贷部客户经理康某某帮助联系放贷的事。2010年9月下旬,黄骅市西环路嘉利达汽车装饰总汇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康某某妻弟)向康某某提出需要100万元资金购买汽车装具后,经二人商定,康某某帮助筹款,刘某某需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年息4.5万元的利息。随后,康某某向潘某某承诺以年息4.5万元帮助其向外放贷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返本付息。张某某知悉后,于2010年9月21日,利用自己保管风险抵押金账户印章及支票的便利,私自开具了用途为“还款”的100万元转账支票,将“黄骅市**局风险抵押金管理办公室”沧州银行尾号0380账户中100万元风险抵押金转至潘某某个人尾号19119的农行卡中。同日,潘某某将该100万元转到了刘某某个人农商行卡里。刘某某收到该100万元后并未实际用于购买汽车装具,而是将该款转付尚某某用于放贷获利。
2011年4月8日,沧州市**局转发了河北省**局《关于做好**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及时上报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金额、企业数量、代理银行等情况。张某某知悉该通知内容后为掩盖其挪用1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事实,在追要放贷款项无果的情况下,与潘某某通过向个人贷款和自筹的方式凑足了100万元,并转入张某某个人尾号14693的沧州银行卡中。4月18日,张某某按照银行活期利率估算了100万元被挪用期间应有2876.71元的利息后,现金取款1002876.71元存入“黄骅市**局风险抵押金管理办公室”沧州银行尾号0380账户中。
2011年9月30日,张某某对外放贷的100万元到期返本至刘某某使用的孙某某个人尾号01214的农行卡上后,刘某某按照康某某的要求,在支付了前期张某某夫妇向个人借款本金及利息366350元(借款本金34万元,利息2.635万元)和筹款请客开支的2210元后,于10月2日、10月10日,将余款676440元分两笔(633650元和42790元)全部转入张某某个人尾号32313的农行卡上。张某某挪用该笔100万元风险抵押金放贷208天,实际获利25643.84元。
2、2011年下半年,时任黄骅市**局局长孙某某为处置突发事件,指示被告人张某某取出20万元风险抵押金利息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的备用金。2011年12月13日,张某某从风险抵押金沧州银行尾号1305账户转出10万元至其个人尾号14693的沧州银行卡中,同日取现1万元放至**局**科保险柜中;2012年2月14日,张某某从其尾号32313的农行卡上取现3万元放至**局**科保险柜中;2月27日,又从风险抵押金沧州银行尾号1305账户中转至其个人尾号14693的沧州银行卡上10万元风险抵押金;3月19日,将包含16万元风险抵押金的23万元资金,由其个人尾号14693的沧州银行卡转至其个人尾号32313的农行卡中。4月6日,张某某为个人获取理财收益,私自将包含16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共计25万元资金进行了理财认购。5月14日,该25万元理财返本,理财派息1165.75元,其中16万元风险抵押金应获息746.08元。
25万元理财返本后,张某某先后取现6万元风险抵押金放至**科保险柜中,至2012年5月24日,其个人尾号32313农行卡中尚有10万元风险抵押金。5月24日,张某某为个人获取投资收益,私自将包含1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共计20万元资金转账至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尾号6559的中行账户,按照年息8%的利率进行投资获益。至2014年5月7日,张某某收回该笔20万元投资款,其利用1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获利15640.25元。2014年5月9日,张某某将10万元现金存入风险抵押金沧州银行1305账户中。
二、个人账户保管风险抵押金本金及利息余额期间进行理财投资获益和偿还个人贷款
2016年11月,沧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划工作的通知》(沧政办传〔2016〕361号)后,黄骅市**局对收取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开始进行集中清退。至2017年2月初,“黄骅市**局风险抵押金管理办公室”沧州银行尾号1305账户余额为800216.4元、河北银行尾号0710账户余额为198595.19元以及10万元库存现金,共计1098811.59元。2月4日,张某某将河北银行尾号0710账户余额转入其个人尾号53760的河北银行卡中,并将该风险抵押金账户办理了销户。2月7日,张某某将沧州银行尾号1305账户余额转至其个人尾号14693的沧州银行银行卡中,并将该风险抵押金账户办理了销户。至此,“黄骅市**局风险抵押金管理办公室”已无银行开设账户。
1、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其个人尾号53760的河北银行卡中分别取现8万元和118979.05元(共计198979.05元,实为河北银行尾号0710账户余额198595.19元及张某某个人尾号53760河北银行卡中烟花爆竹风险抵押金的利息383.86元)风险抵押金,连同其个人部分钱款共计22万元存入其个人尾号5645的中行卡上。2月5日,又将包含该198979.05元风险抵押金的27万元资金转入其个人尾号0996的中行卡中。2月7日,张某某为个人获取理财收益,私自将含198979.05元风险抵押金的30万元资金认购了个人理财。4月12日,该30万元理财返还,理财红利2071.35元,其中利用风险抵押金获利1373.85元。
2、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个人尾号0996中行卡上剩余风险抵押74万元中的30万元,分三笔10万元转入其个人支付宝中。自2月21日开始,张某某为获利余额宝高息,陆续将其支付宝中的风险抵押金229990元转入其个人余额宝中,至4月1日余额宝提现,其使用风险抵押金获取余额宝利息892.31元。
风险抵押金从余额宝提现至银行卡与30万元投资理财返本派息后,张某某私自将包含25万元风险抵押金的41万元资金转入潘某某个人尾号41653的农商银行卡上,用于偿还张某某夫妇为潘某甲(潘某某三哥)做生意时办理的贷款。同日,潘某某从该41万元中转出407683.36元归还了贷款。随后,张某某分别于4月17日、4月19日、5月3日通过存现9万元、转入8万元、转入5万元以及现金交回3万元的方式归还了挪用的25万元风险抵押金。
3、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其个人尾号14693沧州银行卡上800216.4元风险抵押金中取现6万元,放入**局财务科保险柜中。2月16日,将该银行卡中剩余风险抵押金74万元分两笔(一笔4万元、一笔70万元)转入其个人尾号0996的中行卡上。2月20日,张某某为个人获取理财收益,私自将44万元风险抵押金认购了个人理财。5月8日,该44万元理财返还,理财派息3620.05元。5月27日,张某某私自将该44万元风险抵押金转入河北**有限公司沧州银行尾号0535账户中,按照年息8%的利率进行个人投资获利。2018年5月24日,张某某收回该笔44万元投资,因其害怕黄骅市纪委监委知悉其使用公款投资获利的行为,未收取该笔投资收益。
综上,2017年2月,“黄骅市**局风险抵押金管理办公室”银行账户销户后余额为1098811.59元,其中包括48.5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本金及613811.59利息。在支付4.5万元本金及13.87万元利息后,实际剩余44万元风险抵押金本金和475111.59元利息。2018年5月14日,在黄骅市纪委监委调查该案期间,黄骅市**局将风险抵押金账户销户后剩余本金及利息922520.06元上交黄骅市财政局,其中包括未退还10家企业风险抵押金本金44万元及账户利息482520.06元。上交利息482520.06元比销户后实际剩余利息475111.59元多出的7408.47元,是张某某估算的风险抵押金在其个人账户中产生的收益。
张某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共计202896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2.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审批表、**局文件、黄骅市机构改革方案、黄骅市委办公室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陈述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刘某甲、滕某某、盛某某、康某某、孙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风险抵押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瑞艳
高学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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