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6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武威市凉州区**林场办公室主任兼任会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7月22日投案自首,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8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8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武威市凉州区**林场办公室主任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具银行转账支票21张,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公用账户内项目质保金、退耕还林补助款、经营性收入、历年余额利息等共计现金人民币1710094元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内,用于转借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个人生活消费、购买私家车等,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名章,将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500000元以虚列的“2013年防沙治沙工程款”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账户内,同日,将该款借给梁某某、赵某某夫妇进行营利活动。
2.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31140元以虚列的“2014年植被恢复项目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账户内;同年3月28日,又以同样手段将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74128元以虚列的“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项目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账户内,并于次日将两次转入自己甘肃银行账户内款项中的人民币500000元转入赵某某的甘肃银行账户内,由赵某某、梁某某用于营利活动。剩余人民币5268元被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3.2015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45000元以虚列的“2013年防沙治沙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将此款用于偿还其购买私家车时向朋友的借款和透支的部分信用卡欠款。
4.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54000元以虚列的“2013年防沙治沙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将此款用于偿还购买私家车时透支的部分信用卡欠款,剩余人民币9000元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5.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98000元以虚列的“防沙治沙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其中人民币20000元被张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卢某某,剩余78000元被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6.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58000元以虚列的“2013年防沙治沙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7.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000元以虚列的“接电费”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8.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40000元以虚列的“补助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9.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9682元以虚列的“森林防火费”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0.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0000元以虚列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1.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82000元以虚列的“占地补偿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2.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6300元以虚列的“接电费”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3.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0800元以虚列的“退耕还林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4.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9600元以虚列的“防火器材”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5.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7684元以虚列的“2016年退耕还林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6.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4600元以虚列的“病虫害防治费”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7.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3600元以“森林防火费”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8.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32760元以虚列的“2016年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19.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甘肃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300元以虚列的“防沙治沙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甘肃银行卡内,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将武威市凉州区**林场中国银行单位账户内资金人民币98500元以虚列的“临工工资”名义转入其个人中国银行卡内,之后将此款用于购买私家车。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共计归还武威市凉州区**林场现金人民币1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武威市凉州区**林场办公室主任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本单位公款现金人民币1710094元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杰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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