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通辽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的副科长,以倒卖交警支队报废车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4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149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高 鑫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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