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街**胡同**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街**胡同**号。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保定市交警支队七大队教导员,在保定市莲池区尚品名城小区底商**饺子馆,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30元。
2019年4月到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保定市交警支队交警,以能帮助被害人要某某要回被交警查扣的车辆为由,在保定市南二环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保定市清苑区碧桂园新区附近骗取被害人要某某现金人民币1290元钱和一条中华硬盒香烟。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物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金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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