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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招摇撞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烟台市福山区**街**家园**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镇**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初至4月22日期间,冒充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骗取被害人曲某某的信任,与其交往并发生两次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民警察证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综合查询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检察官助理:孙伶俐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经常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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