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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执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金华市**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5.69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1469万元;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和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履行判决。金华市**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查封了张某某的浙GKK****号斯巴鲁森林人牌小型汽车并责令张某某将浙GKK****号斯巴鲁森林人牌小型汽车交付法院。张某某收到法院责令通知后未按要求将浙GKK****号斯巴鲁森林人牌小型汽车交付法院,也未向婺城法院说明情况。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金华市**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张某某将执行费和诉讼费交至婺城法院执行款账户并将其浙GKK****号斯巴鲁森林人牌小型汽车交付法院。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函、关于张某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刑事侦查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执行报告、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送达回证和张贴文书照片、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车辆评估报告书;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东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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