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湘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5月28日接到罗某某等42人投诉湘乡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经调查,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股东廖某某、李某某拖欠罗某某等42人工资达373237元。2019年6月19日,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其拖欠民工工资,被告人张某某与廖某某、李某某(决定不起诉)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支付。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共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廖某某、李某某从2018年9月起拖欠5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约4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廖某某、李某某已将480000元汇入湘乡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欠薪应急周转金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与共同作案人员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艳辉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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