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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武汉市汉阳区**服装经营部期间,拖欠肖某某等6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99749元后逃匿,上述员工于2015年1月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案。2015年1月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力资源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改正期限届满直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时,其仍未支付拖欠工资。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248号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武汉**服饰员工工资表、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送达文书照片、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回执、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全国违法犯罪信息库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报案材料,被害人闵某某等人的陈述;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已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德胜

检察官助理 胡 雪

202041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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