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4月份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小组**号经营惠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拖欠潘某某、田某某等27名工人2019年5、6、7月份的工资。张某某于2019年6月底离开惠阳区,且拒不与工人联系。随后工人潘某某、田某某等人到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工资被拖欠一事,经核算,张某某拖欠2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8262元。2019年7月9日,房东高某某为张某某垫付69135元工人工资。2019年7月15日,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张某某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张某某足员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短信通知张某某,但张某某未予支付且逃匿。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珊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