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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436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东莞市**镇**加工厂股东,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玉娟、郑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袁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东莞市**镇**村**新村**巷**号经营**工厂(无营业执照),袁某某负责厂内生产经营和发放工人工资,张某某负责联系业务。至2016年1月份,由于经营不善,**工厂共计拖欠工厂25名员工约149698元工资。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袁某某与张某某先后离开工厂潜逃。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道分局接到投诉后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及19日向张某某、袁某某及**工厂发出公告,通知张某某于2016年1月17日及25日9时前到达该局监察办公室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张某某均逾期未处理。后经协商,由**工厂房东卫某洪共计垫付25名员工37750元。2019年7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居委**开发区**厂内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卫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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