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乡市院公诉刑诉〔2018〕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7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月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3月22日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签订了承建宁乡市印象东城2号栋公寓项目的劳务施工合同,被告人张某某雇佣岳某某、潘某某、罗某某等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 10月完工。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宁乡市城郊乡站前商业街**栋**房归王某某所有。2016年12月上旬,岳某某、潘某某、罗某某等人到宁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张某某拖欠工资共计627000元。2017年1月3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陆续向劳动者支付了部分工资,截止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尚欠劳动者工资247000元。
2017年7月27日,宁乡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离婚协议、宁乡市不动产产权信息情况表、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欧某某、谢某某、岳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旺
2018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7413****)。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材料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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