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省南宁市邕宁区**镇**道***项目部。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从王某某处承包了迪庆实力酒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酒店(改扩建)工程,并雇佣被害人曹某某等19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做内外墙粉刷工作。截止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拖欠曹某某等19人劳动报酬共计19万(大写:壹拾玖万)余元,并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9年8月5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兴义市**路花月小区门口的山羊寨羊肉粉馆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了曹某某等19人处所欠的剩余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人民币19万(大写:壹拾玖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姆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的材料1册)、散页证据19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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